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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余习武与陈崇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习武,陈崇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41-2号申请执行人:余习武。被执行人:陈崇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