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4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李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3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李明驾驶无牌白色金杯面包车,非法拉运原油,当其行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附近一公路旁时被公安干警截获,并在车内起获原油3.12吨,价值人民币6723.9元(不含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明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车辆查询结果说明、同案犯说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被盗原油回收收据、原油价格证明、价格计算说明、称重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李明的供述、大庆油田第六采油厂试验大队中心化验室检验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李明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原油而予以非法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