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因怀孕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17时30时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东苑小区河湾村村委院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贩卖给他人的用黄花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零包1包,并缴获其贩卖后剩下的3包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零包。经称量共重0.71克。2015年8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后面的水泥路面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其贩卖的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包,经称量重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白色直板手机二部,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体检表及体检报告单,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鉴(化)字(2015)852、892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图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81克及作案通讯工具白色直板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安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