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与温正楚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温正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0-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青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4457-5。法定代表人陈根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温正楚,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正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温正楚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85600元、案件受理费2006元、执行费268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温正楚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正楚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温正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佳丽毛纺时装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温正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