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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亚平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平,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390号原告董亚平,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原董村。、委托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出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亚平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