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亚平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平,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390号原告董亚平,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原董村。、委托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出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亚平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