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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青与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青,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朱青。被执行人何文君。被执行人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林虎。申请执行人朱青与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朱青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成律公证内经字第22742、22743《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47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青支付欠款人民币5162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文君、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峨边永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2158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