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许彦斌诉秦燕会,李峰明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彦斌,秦燕会,李锋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许彦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中华东街水塔巷10号,农民。委托代理人许鹏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太行西街北巷12号,系原告胞弟,特别授权。被告秦燕会,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微子镇李家庄村人,现住本村305号。被告李锋明(曾用名李峰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黎城县佳苑小区2号楼4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彦斌诉秦燕会、李锋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彦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予以退还原告许彦斌。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