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宏与广元市朝天区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广元市朝天区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60号原告刘宏(曾用名刘红),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理人严秀琼,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系刘宏之母)。法定代理人刘学太,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系刘宏继父)。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王跃中,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孙 政审判员 王 颖陪审员 兰正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狄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