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聂良华申请执行邹筱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良华,邹筱兵,曾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聂良华,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邹筱兵(又名邹小兵),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樟树市市区。被执行人:曾喜梅,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邹筱兵、曾喜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筱兵、曾喜梅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兵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