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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52号原告赵××。被告张××,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