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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雷传红与吴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传红,吴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雷传红,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吴小龙,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小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雷传红人民币2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计算,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9元,执行费人民币324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小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小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