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再刚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353号罪犯李再刚,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盘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再刚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09)昆刑终字第49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再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再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再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再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