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民执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建文与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文,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民执字第274-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文,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路***号。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264XXXX。代表人刘松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63XXXX。法定代表人王宝印,董事长。被执行人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城西,组织机构代码72957XXXX。法定代表人郭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建文与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0)松民执字第274-7号以物抵债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的流拍财产(机器设备)作价6296621.00元抵顶部分欠款。现被执行人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已经处理完毕,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已破产立案。故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