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于丽与杨林租赁合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杨林,姜明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酒店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姜明芸,女,汉族,酒店承包人,住安图县。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由于第三人未能按(2015)白林法执字第37-3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冻结了姜明芸的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姜明芸所有的在工商银行延边长白山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