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秋肥业有限公司、胡力舟、彭泉芳追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秋肥业有限公司,胡力舟,彭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金秋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力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力舟,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彭泉芳,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秋肥业有限公司、胡力舟、彭泉芳追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秋肥业有限公司、胡力舟、彭泉芳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