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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肖玉准与肖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准,肖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262号原告:肖玉准。被告:肖雷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准与被告肖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雷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玉准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雷雷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准撤回对被告肖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肖玉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