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肖玉准与肖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准,肖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262号原告:肖玉准。被告:肖雷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准与被告肖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雷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玉准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雷雷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准撤回对被告肖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肖玉准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