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寒燕、张少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寒燕,张少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康泰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孙玉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佩霖,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寒燕。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华。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苏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寒燕、张少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寒燕、张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寒燕、张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2元,减半收取61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刘宗义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