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拐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欧才法与高章、孙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才法,高章,孙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拐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欧才法,又名欧才发,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拐河镇政府文化西路1号附44号。委托代理人王学庆,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立,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章,又名高廷章,男,55岁,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拐河镇白湾村南组。被告孙清武,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拐河镇白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才法与被告高章、孙清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才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才法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才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才法负担。审判长 曹 方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陈晓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