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书泉与被告谭常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99号原告丁书泉。被告谭常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泉与被告谭常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常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书泉撤回对被告谭常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书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