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华佳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被执行人刘华佳。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刘华佳作出广卫医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广卫医催(2015)008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医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医罚(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