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发江与陵川县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江,陵川县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罗发江,男,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陵川县人,现住陵川县。被告陵川县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陵川县梅园西街。法定代表人郎保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江诉被告陵川县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发江以其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罗发江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珍审 判 员 王玙珺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