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辩护人鄢载国,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鄢×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8-10号北京天人祥殡仪服务中心,因琐事与被害人宫×等人发生争执后互殴,期间被告人鄢×持剪刀将被害人宫×划伤,致被害人宫×腹壁穿透伤。经鉴定,被害人宫×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鄢×于2015年10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鄢×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鄢×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