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菲、袁春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菲,袁春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袁菲。被申请人袁春生,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袁菲称,被申请人袁春生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袁春生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为此,申请人袁菲之母仲某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后申请人之母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现法院已判准离婚。时至今日,未有被申请人任何消息。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已失踪四年,为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袁春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袁春生,男,1957年3月1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某某小区某幢某某室,系申请人袁菲之父。2012年1月,申请人袁菲之母仲某某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袁春生离婚,2012年8月24日,法院作出(2012)泰海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准予申请人袁菲之母仲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春生离婚。被申请人袁春生之父母均在被申请人失踪前去世。申请人袁菲系被申请人袁春生与案外人仲某某之独生女。被申请人袁春生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袁菲之母仲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申请人袁春生于2010年6月失踪。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袁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袁春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2日在《泰州日报》发出寻找袁春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期限届满,袁春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春生从2010年6月起即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袁春生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袁春生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春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妮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