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夏艳与苏州甫里咏圣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艳,苏州甫里咏圣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夏艳。被告苏州甫里咏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9号8室。法定代表人张国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艳诉被告苏州甫里咏圣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夏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