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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杰与陈天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陈天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蒋杰。被告:陈天晨。本院审理原告蒋杰诉被告陈天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蒋杰负担。审 判 长  张雷平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