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松,钟承玉,周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劲松。被执行人:钟承玉。被执行人:周忠芳。申请执行人李劲松与钟承玉、周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承玉、周忠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11604元(含案件受理费38775元、执行费25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