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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松,钟承玉,周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劲松。被执行人:钟承玉。被执行人:周忠芳。申请执行人李劲松与钟承玉、周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承玉、周忠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11604元(含案件受理费38775元、执行费25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