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795号原告瞿某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香港。原告瞿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某诉称,2004年下半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认识,于201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半年被告即不告而别,从未联系过原告,至今夫妻已分居11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打工时认识,2005年1月10日在福建省南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半年后被告离家,从此未与原告联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草率结婚,婚后半年被告离家,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瞿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金凤人民陪审员 林 雁人民陪审员 叶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