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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巍与张基伟、大庆市盛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巍,张基伟,大庆市盛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巍,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崔本玲,女,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基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莉,女,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盛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巍因与被上诉人张基伟、大庆市盛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巍认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并非是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之诉。上诉人住所地为大庆市龙凤区,本案的管辖权应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大庆市红岗区(大庆采油五厂高速口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应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该案由涉案工程的实际所在地红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