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绍英与谢松涛、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英,谢松涛,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46号原告李绍英。被告谢松涛。被告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江原告李绍英诉被告谢松涛、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绍英以双方自行和解,款项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