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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石兵与陈尚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石兵,陈尚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余石兵,无固定职业。被告:陈尚快,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原告余石兵诉被告陈尚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石兵以被告陈尚快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石兵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