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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金云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云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云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15时许,王道路(已判决)在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56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150元)。之后,被告人金云成在明知王道路所持有的该辆丰田凯美瑞轿车系来源不明且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帮其联系黑市买家。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金云成经事先联系,让王道路将车开至福建省福安市高速公路旁附近,以38000元的低价将该丰田凯美瑞轿车卖给广东的买家。被告人金云成从中取得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云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林某、沈某的证言,盗窃犯王道路的供述,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清单,通话记录,行车轨迹,手机定位,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云成无视国法,明知系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金云成能当庭认罪,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云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云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金云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赵典木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