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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l刘吉成与于跃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刘吉成,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莲英伟,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于跃臣,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刘伦伟,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号���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成与被告于跃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成与被告于跃臣的纠纷已和解并执行,原告刘吉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89元,由原告刘吉成承担。审 判 长  许春萍审 判 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常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