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申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洪峰与刘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洪峰,刘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洪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刚。再审申请人刘洪峰因与刘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洪峰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刚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二)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70%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9日,再审申请人刘洪峰雇佣刘刚等三人将其院内的驴圈棚拆掉并将周围的杂物清理干净,当天商定的劳动报酬是300元(已给付)。下午,在劳动过程中,刘刚的腿被驴圈墙砸伤。二审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刘刚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再审申请人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另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再审申请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洪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洪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