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宏亮与王顺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亮,王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亮,男。委托代理人:闫守成,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顺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亮与被执行人王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10000元,案件受理费2475元,执行费8500元,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王顺阳名下房产,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116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