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国微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3号罪犯吴国微,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国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共履行财产刑68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