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钟越与钟宏军、郭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越,郭力,钟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4号申请人钟越被执行人郭力被执行人钟宏军本院依据(2014)眉执字第00044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钟越与钟宏军,郭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4日申请人钟越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185501.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力自动履行了案款185000元。下余501.88元申请人钟越自愿表示放弃。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