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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钟越与钟宏军、郭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越,郭力,钟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4号申请人钟越被执行人郭力被执行人钟宏军本院依据(2014)眉执字第00044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钟越与钟宏军,郭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4日申请人钟越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185501.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力自动履行了案款185000元。下余501.88元申请人钟越自愿表示放弃。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