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卢道华与卢计、刘秀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道华,卢计,刘秀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卢道华,女,生于1973年8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房民,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计,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秀芹,女,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道华与被告卢计、刘秀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道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卢道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卢道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