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卢道华与卢计、刘秀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道华,卢计,刘秀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卢道华,女,生于1973年8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房民,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计,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秀芹,女,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道华与被告卢计、刘秀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道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卢道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卢道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