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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喻文斌与陈波涛、袁静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文斌,陈波涛,袁静雯,凌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喻文斌,务农。被告陈波涛,务农。被告袁静雯,务农,系陈波涛之妻。被告凌兴华,务农。原告喻文斌与被告陈波涛、袁静雯、凌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文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扬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