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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昌县青禾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益鑫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青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益鑫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新昌县青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石演新村**号。法定代表人:王嘉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益鑫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号(11-5)。法定代表人:葛巧萍。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昌县青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益鑫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昌县青禾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9月,被告曾向原告购买女式裤子、女式套头衫,总计货款779522.4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支付了货款300000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按被告所购的服装数量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被告一直拖欠余额货款479522.4元不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952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沈宝华曾以嵊州市皓恩进出口有限公司、嵊州市锐轩贸易公司名义与本案被告签订挂靠出口协议。沈宝华联系外贸单并自行向其下属加工厂组织出口货源,通过被告代理出口。原告等多家服装加工企业均曾是沈宝华的下属加工厂。因沈宝华向其下属加工厂及被告隐满事实,利用信用证过期之际,擅自改变货款支付路径,将货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嵊州市公安局2015年7月3日以沈宝华涉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可能涉嫌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昌县青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东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