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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与肖文刚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肖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0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机关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龙程街7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坤,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文刚,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肖文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履行罚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其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罗玉珍人民陪审员  李长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