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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月平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秦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381号。法定代表人谢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跃英,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月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国富,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月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秦月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款2342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标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支付。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龚明顺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