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廷超诉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孙建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超,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孙建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80号原告:李廷超,住伊宁市。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士武,经理。被告:孙建,住伊宁市。被告:孙建城,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超诉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孙建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超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廷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