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杨正山与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山,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山,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8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