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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杨正山与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山,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山,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隆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8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