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俞辉与游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辉,游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俞辉,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游纪军,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希勉,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辉诉被告游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俞辉负担。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