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军,衡阳市蒸湘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国志审 判 员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