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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军,衡阳市蒸湘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国志审 判 员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