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明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明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503号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3号3-1、5-1,组织机构代码20282471-0。法定代表人:袁山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系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明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