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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与盛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盛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江兴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黄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盛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