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谭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31号原告:谭某,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谭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