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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谭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31号原告:谭某,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谭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