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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德市支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德国贸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支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德国贸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611号原告宁德市支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焕杰,总经理。被告宁德国贸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林文川,总经理。原告宁德市支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国贸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德市支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国贸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