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2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潘丽亚、潘秉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潘丽亚,潘秉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1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潘丽亚,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潘秉焕,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丽亚名下浙J×××××小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关注微信公众号“”